凱基人壽超放心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AHSR・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自負額型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自負額型:住院醫療費用自負額 10萬(計劃一)/20萬(計劃二),限額皆 30 萬;門診手術自負額 1.5萬/3萬,限額 3萬/4萬;實領上限為『限額 − 自負額』(計劃一住院最高 20萬、計劃二 10萬)
- 無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不包含超等病房差額、管灌飲食以外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護理費
- 住院手術費含在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內,未另列
- 另給住院日額保險金 800 元/日(定額,不需收據),最多 365 日;精神疾病每保單年度最多 30 日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計劃一 100 萬、計劃二 50 萬
- 出院後 14 日內同一醫院再住院,自負額與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
- 門診手術每保單年度最多 6 次,限健保支付標準手術;非健保身分給付 70%;續保至 80 歲(子女 23 歲),費率不保證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另給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一 | — | 200,000 | 15,000 | 800 | 住院醫療費用 100000/次;門診手術 15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
| 計劃二 | — | 100,000 | 10,000 | 800 | 住院醫療費用 200000/次;門診手術 3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自負額型:條款的限額要先扣自負額,表中已扣除(例如限額 40,000、自負額 25,000,最多賠 15,000)。日額和實支實付一起給付,不必二選一。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不含)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二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及其自負額與限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0% 給付
第十六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七十%,並扣除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約定之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各項保險金」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五條:「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精神疾病住院
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給付日數最多 30 日(僅住院日額)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非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手術(非當次住院治療)、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出自條款附表一,DM 一致
- plans 的 miscPerStay、outpatientSurgeryPerVisit 為含自負額的限額;deductible 欄為各自負額
- 沒有病房費、加護病房、住院前後門診等給付,故 roomPerDay 等為 null
- 投保年齡:本人/配偶 0~70 歲(續保至 80),子女 0~23 歲(DM);住院日額(計劃一/二皆 800)可與實支實付並存,不是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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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