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一生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ACHSR・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不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一年期不保證續保(有更約權)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一年,公司可不同意續保(但不會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終止時有『更約權』可免體檢改保公司同意的實支實付型商品(計劃別不得更高);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80 歲
- 以『投保單位』計 1~3 單位:每日病房費 1000/2000/3000、住院醫療費用 10萬/20萬/30萬(含手術費,未另列手術限額)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時病房費與住院醫療費用限額皆提高為 2 倍(病房費最多 30 日)
- 住院前後門診:前 7 日、後 14 日,每次 500/1000/1500,每次住院最多 21 次
- 實支實付與住院日額二擇一(日額 1000/2000/3000);另給住院關懷保險金定額 2000/4000/6000(每次住院 1 次)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共用限額 1萬/2萬/3萬,各每保單年度 6 次;門診手術限健保支付標準手術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50萬/100萬/150萬;非健保身分給付 70%;精神疾病住院每保單年度最多 90 日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1 單位 | 1,000 | 100,000 | 10,000 | 1,000 | — |
| 2 單位 | 2,000 | 200,000 | 20,000 | 2,000 | — |
| 3 單位 | 3,000 | 300,000 | 30,000 | 3,0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三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二十二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0% 給付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七十%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四條:「且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期間每日病房費用限額提高為 2 倍(最多 30 日),該次住院住院醫療費用限額提高為 2 倍
第十四條:「提高為二倍,但提高之日數每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日為限」
- 精神疾病住院
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給付日數最多 90 日
第十四條:「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非屬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
- 續保/保障期間
不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手術(非當次住院治療)、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出自條款附表一,DM 單位對應一致
- dailyAlternative 為住院保險金日額(與實支實付二擇一);prePostOutpatient 為每次門診限額
- 投保年齡 0~70 歲(DM),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 80 歲;renewal.maxAge 填 80
- stayDayCap 365 為每日病房費用及日額給付日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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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