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65 歲・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自負額型;被保險人限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各計劃給付限額

計劃病房/日雜費手術/次門診手術/次改領日額自負額
HSD5-201,50015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5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5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10-201,00010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10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10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15-205005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15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15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5-302,50025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5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5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10-302,00020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10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10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15-301,50015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15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15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20-301,00010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20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20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HSD25-3050050,00010,000—每日病房費 2500/日;雜費與外科手術費 250000/次;門診手術 10000/次(限額須扣自負額後給付)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自負額型:條款的限額要先扣自負額,表中已扣除(例如限額 40,000、自負額 25,000,最多賠 15,000)。金額出自商品簡介(DM)。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三條:「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及其自負額與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十九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並扣除下列兩款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各項保險金」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四條:「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二條:「「門診手術」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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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新光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