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備感依靠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HXB・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保證續保至 85 歲(費率不保證)
計劃別須與主契約已投保之臻保順心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HD)計劃別相同(DM 投保規則)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實支實付與日額二擇一:(每日病房費+住院雜費與手術費)合計與住院日額保險金兩者擇優給付
-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前後各 2 週、同一次住院最多 4 次,總額上限 4000 元
- 門診手術:每保單年度最多 6 次;限健保手術項目或附表二『一般處置項目表』所列處置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另外加給(含燒燙傷病房、骨髓移植隔離病床、呼吸照護中心),不限 7 日
- 非健保身分給付 65%
- 續保至主契約保障期滿或保險年齡 85 歲保單週年日(DM:可續保至 84 歲),費率不保證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 10 | 1,000 | 100,000 | 20,000 | 1,000 | — |
| 計劃 20 | 2,000 | 200,000 | 40,000 | 2,000 | — |
| 計劃 30 | 3,000 | 300,000 | 60,000 | 3,000 | — |
| 計劃 40 | 4,000 | 400,000 | 80,000 | 4,000 | — |
| 計劃 50 | 5,000 | 500,000 | 100,000 | 5,0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四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十三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骨髓移植隔離病床/呼吸照護中心期間,除病房費或日額外,另每日給付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計劃10~50:2000~10000)
第十二條:「另每日按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劃別之「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之」
-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十二條:「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之手術」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5 歲(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出自條款附表一,與 DM 一致
- 住院手術費含在『住院雜費與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未另列 surgeryPerStay
- 投保年齡 0~70 歲(DM);DM 投保限額為計劃 10~50
- 條款未見精神病房日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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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