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日額加實支混合型: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定額)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特定處置(實支實付)並列給付,非二擇一
-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加倍但最多7日(每次住院),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加倍
- 門診手術與特定處置(附表二)共用單一限額30000,每保單年度各最多6次,二者擇一給付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為每次定額(600/800/1000)乘以實際門診次數,每日限一次,不需實支收據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75歲,費率不保證);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50萬/100萬/150萬;非全民健保身分給付70%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另給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一 | — | 50,000 | 30,000 | 1,000 | — |
| 計劃二 | — | 100,000 | 30,000 | 2,000 | — |
| 計劃三 | — | 150,000 | 30,000 | 3,0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日額和實支實付一起給付,不必二選一。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持續有效第 31 日起、復效日起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九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0% 給付
第十八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 70%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住院日數以 365 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住過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入住期間住院日額加倍(每次住院最多7日);該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加倍
第十三條:「且提高之日數每次住院期間最多以 7 日為限」
- 精神疾病住院
精神疾病住院的住院日額,每保單年度最多給付 30 日
第十三條:「每一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 30 日為限」
- 手術範圍
條款的「手術」定義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第二條:「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第九條:「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手術、懷孕分娩(有例外)、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不孕症避孕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最新商品:條款備查日民國114年9月25日(台壽字第1142320101號函),無修訂紀錄,判斷為目前在售的新商品
- 金額出自附表一(clause,數字與「龍實在」相同,主要差異為保證續保與加護病房日額加倍7日上限);dailyAlternative 欄填「住院日額保險金」1000/2000/3000(併給,非改領);prePostOutpatient 為每次定額;miscPerStay=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outpatientSurgeryPerVisit=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annualCap=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受益人申領第十四至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各項保險金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封面)
- 條款未載明投保年齡範圍,issueAge 為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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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