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實實在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85 歲(費率不保證)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手術費用不另列住院手術限額,住院手術併入住院醫療費用限額;門診手術與特定處置共用單一限額,每保單年度各最多6次
- 特定處置(附表二列舉項目,如大腸鏡息肉切除、心導管檢查等)門診也可給付,未列項目不給付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計劃一至五:50萬/75萬/100萬/125萬/150萬)
-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入住期間病房費限額二倍、該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二倍;另給重大住院慰問保險金6000元(每次住院一次)
- 精神疾病住院每保單年度病房費最多30日;非全民健保身分給付70%(非65%)
- 可改選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病房限額×實際住院日數),不得再領實支項目;續保至保險年齡85歲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一 | 1,000 | 100,000 | 30,000 | 1,000 | — |
| 計劃二 | 1,500 | 150,000 | 40,000 | 1,500 | — |
| 計劃三 | 2,000 | 200,000 | 50,000 | 2,000 | — |
| 計劃四 | 2,500 | 250,000 | 60,000 | 2,500 | — |
| 計劃五 | 3,000 | 350,000 | 70,000 | 3,0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持續有效三十日(不含)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四條:「於出院或接受門診手術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或再次接受門診手術時」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0% 給付
第十三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 70%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六條:「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 365 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住過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入住期間病房費限額二倍,該次住院住院醫療費用限額二倍
第六條:「於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期間提高為 2 倍」
- 精神疾病住院
精神疾病住院的病房費用,每保單年度最多給付 30 日
第六條:「每一保單年度「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 手術範圍
條款的「手術」定義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第二條:「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5 歲(費率不保證)
第十九條:「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85 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手術、懷孕分娩(有例外)、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不孕症避孕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新近商品:備查日民國112年8月18日(台壽字第1122320128號函),113年10月1日依113年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判斷為目前在售
- 金額出自附表一(clause,文字表格);miscPerStay=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outpatientSurgeryPerVisit=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dailyAlternative=每日住院病房費用限額;annualCap=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條款未載明投保年齡範圍,issueAge 為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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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