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實在滿溢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AC1/HAC2/HAC3/HAD1/HAD2/HAD3・主約・終身・投保年齡 0–65 歲・保障至 95 歲(HAC,75 歲起實支實付)或 100 歲(HAD,80 歲起實支實付)

HAC 啟動日 75 歲、HAD 啟動日 80 歲;代號僅可擇一投保,限 1 單位

混合型:實支實付從保險年齡 75 歲(HAC)或 80 歲(HAD)起開始,之前只有定額給付(細節見下方差異與備註)。下表金額是實支實付階段的限額。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各計劃給付限額

計劃病房/日雜費手術/次門診手術/次改領日額自負額
HAC1(計劃1,實支實付啟動日 保險年齡75歲)1,000100,00020,0001,000—
HAC2(計劃2,實支實付啟動日 保險年齡75歲)2,000200,00030,0002,000—
HAC3(計劃3,實支實付啟動日 保險年齡75歲)3,000300,00040,0003,000—
HAD1(計劃1,實支實付啟動日 保險年齡80歲)1,000100,00020,0001,000—
HAD2(計劃2,實支實付啟動日 保險年齡80歲)2,000200,00030,0002,000—
HAD3(計劃3,實支實付啟動日 保險年齡80歲)3,000300,00040,0003,000—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二十二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5% 給付

第二十條:「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的75%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九條:「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期間每日病房費用限額提高為 2 倍,最多 7 日

第十九條:「提高為二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

精神疾病住院

慢性病房/慢性病醫院/精神疾病住院,每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實際給付日數最多 30 日(僅日額)

第十八條:「每一保單年度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三十日為限」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二十一條:「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續保/保障期間

保障至 95 歲(HAC,75 歲起實支實付)或 100 歲(HAD,80 歲起實支實付)

第二十四條:「實支實付保險金啟動日在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起,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五歲仍生存者」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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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