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富邦鑫安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SZ・主約・終身・投保年齡 40–80 歲・保障至 110 歲(非續保型)

躉繳;限投保 1 單位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各計劃給付限額

計劃病房/日雜費手術/次門診手術/次改領日額自負額
1 單位(躉繳)—————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四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5% 給付

第十二條:「實際支出住院醫療費用的 75%之金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手術範圍

條款沒有限定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

第十二條:「九、外科手術費用。」

續保/保障期間

保障至 110 歲(非續保型)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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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富邦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