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全鑫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Y1/HSY2・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自負額型:每日病房費、住院醫療暨手術費、門診手術、特定處置各有自負額,給付上限為『限額 − 自負額』(例:計劃1 每日病房費實領上限 3000−1000=2000/日)
- 另有「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附表二所列處置,如呼吸器等):限額 12500,計劃1自負額 7500/計劃2 10000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計劃1 75萬、計劃2 50萬
- 每日病房費最多給付 365 日;門診手術每保單年度最多 6 次
- 門診手術限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手術;住院手術未見同樣限制
- 續保:本人或配偶續保至 80 歲,子女至 23 歲;保證續保但費率不保證
- 同一次住院須同一醫院 14 日內再住院才合併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 1 | 2,000 | 200,000 | 10,000 | — | 每日病房費 1000/日;住院醫療暨住院手術費 100000/次;門診手術 15000/次;特定處置 7500/次(各項『限額』須再扣自負額後給付) |
| 計劃 2 | 1,000 | 100,000 | 5,000 | — | 每日病房費 2000/日;住院醫療暨住院手術費 200000/次;門診手術 20000/次;特定處置 10000/次(各項『限額』須再扣自負額後給付)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自負額型:條款的限額要先扣自負額,表中已扣除(例如限額 40,000、自負額 25,000,最多賠 15,000)。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本附約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不受此限。」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限同一醫院)
第十一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5% 給付
第七條:「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 75%之金額」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七條:「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九條:「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手術項目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開刀房手術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毒品、美容整型、天生畸形、牙科/義齒/眼鏡、健康檢查/療養、懷孕分娩(部分例外)、不孕/人工受孕/避孕絕育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限額與自負額出自條款附表一與 DM 附表(兩者一致);roomPerDay 填『限額』3000,實際給付須再扣自負額
- miscPerStay 填『住院醫療費用暨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300000(含手術費,未另列 surgeryPerStay)
- 住院前後門診併入住院醫療費用(前1週、後1週;有手術者前1週後2週),無另列限額
- stayDayCap 365 僅針對每日病房費用
- 投保年齡:本人及配偶 0~70 歲,子女 0~23 歲(DM 投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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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