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實踐幸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HS・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65 歲・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可擇優:實支實付型,或不申請實支改領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日額 A/B/C 型 3600/2400/1200,最多 365 日)
- 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每日病房費用限額加倍至 6000/4000/2000,雜費及手術費限額加倍至 40萬/30萬/20萬
- 門診手術每保單年度最多給付 6 次
- 住院前後門診每次最高 500 元(前後 2 週,每日 1 次)
- 急診(住院前)費用每次最高 5000 元
- 有健康促進回饋金與防疫保健回饋金(保險年齡 20 歲以上)
- 非全民健保身分或未經健保給付:依實付費用 70% 給付,仍以限額為上限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A型 | 3,000 | 200,000 | 30,000 | 3,600 | — |
| B型 | 2,000 | 150,000 | 15,000 | 2,400 | — |
| C型 | 1,000 | 100,000 | 15,000 | 1,2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商品簡介(DM)。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續保日 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 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八條:「於出院 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 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0% 給付
第十六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 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二條:「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每日病房費用限額 A/B/C 型調高為 6000/4000/2000,雜費及手術費限額調高為 40萬/30萬/20萬
第十二條:「投保A型者將調整為新臺幣六千元,投保B型者將調整為 新臺幣四千元,投保C型者將調整為新臺幣二千元」
-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十三條:「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裝設義齒、義肢、眼鏡等附屬品(意外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來自 DM 與條款(兩者一致);plans 的 roomPerDay 與 miscPerStay 為一般病房限額,加護病房限額見 icuRule
- 門診手術限額 A 型 3 萬、B/C 型 1.5 萬;門診手術範圍限附表三手術項目或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 surgeryScope 以住院雜費及手術費『其他外科手術費用』判定為不限;門診手術受附表三/健保支付標準限制
- 附約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每次續保依當時費率重新計算(保費不保證)
- 精神疾病住院日數上限:條款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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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