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實健溢百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WEHS・主約・終身・投保年齡 0–70 歲・保障至 100 歲(非續保型)

保險年齡 74 歲(不含)前為定額給付,74 歲(含)以後才改為實支實付

混合型:實支實付從保險年齡 74 歲起開始,之前只有定額給付(細節見下方差異與備註)。下表金額是實支實付階段的限額。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各計劃給付限額

計劃病房/日雜費手術/次門診手術/次改領日額自負額
計劃101,000100,00020,0001,000—
計劃202,000200,00040,0002,000—
計劃303,000300,00060,0003,000—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商品簡介(DM)。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 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二十六條:「於出院 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三十一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 者不在此限」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70% 給付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 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70%給付」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二十條:「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每日病房費用限額調整為二倍,雜費及手術費限額調整為二倍

第二十條:「將調整為二倍」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二十一條:「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續保/保障期間

保障至 100 歲(非續保型)

第十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年度末」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

第三十六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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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