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實現幸福部分負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HSCO・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保證續保至 85 歲(費率不保證)

混合型:實支實付從保險年齡 75 歲(A 型)或 76 歲(B 型)起開始,之前只有定額給付(細節見下方差異與備註)。下表金額是實支實付階段的限額。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各計劃給付限額

計劃病房/日雜費手術/次門診手術/次改領日額自負額
A-I型3,000300,00030,0003,000被保險人自負 20%(給付比例 80%);實支實付開始給付年齡:保險年齡 75 歲
A-II型3,000300,00030,0003,000被保險人自負 30%(給付比例 70%);實支實付開始給付年齡:保險年齡 75 歲
A-III型3,000300,00030,0003,000被保險人自負 40%(給付比例 60%);實支實付開始給付年齡:保險年齡 75 歲
B-I型3,000300,00030,0003,000被保險人自負 20%(給付比例 80%);實支實付開始給付年齡:保險年齡 76 歲
B-II型3,000300,00030,0003,000被保險人自負 30%(給付比例 70%);實支實付開始給付年齡:保險年齡 76 歲
B-III型3,000300,00030,0003,000被保險人自負 40%(給付比例 60%);實支實付開始給付年齡:保險年齡 76 歲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商品簡介(DM)。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續保日」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 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 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八條:「於出院 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 不在此限」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十六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 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三條:「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每日病房費用限額調高為 6000,雜費及手術費限額調高為 60萬

第十三條:「將調整為新臺幣六千元」

手術範圍

門診手術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項目;住院手術的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第十三條:「十四、其他外科手術費用」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5 歲(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裝設義齒、義肢、眼鏡等附屬品(意外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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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