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實全心意PLUS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外溢型)
CV4・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有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M10/M20/M30 為 50/75/100 萬),跨保單年度出院可部分列入次年度
- 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每日住院經常費用限額與每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加倍(日額加倍最多 30 日),並另給重大住院慰問保險金 6000 元
- 門診手術與特定處置(附表二項目)共用限額 1.5/2/2.5 萬,每次自負額 1000,兩者各每年最多 6 次
- 住院保險金可擇優:實支實付(每日經常費用+每次住院醫療費用)或日額給付型(住院日額×日數,最多 365 日)
- 承保 0~70 歲,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80 歲,不得超過主契約期滿
- 外溢:FitBack 健康吧會員等級最高保費折減 3%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M10 | 1,000 | 100,000 | 15,000 | 1,000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每次自負額 1000 |
| M20 | 2,000 | 200,000 | 20,000 | 2,000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每次自負額 1000 |
| M30 | 3,000 | 300,000 | 25,000 | 3,000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每次自負額 1000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續保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條:「如其 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九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醫療費用之 65%」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四條:「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每日住院經常費用限額加倍(加倍日數最多 30 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加倍;另給重大住院慰問保險金 6000 元
第四條:「提高為二倍,且提高之日數最 高以三十日為限」
- 手術範圍
條款的「手術」定義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第二條:「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 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列舉之手術」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第十六條:「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 年齡最高為八十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牙科手術(部分)、義齒、義肢、眼鏡等附屬品(意外除外)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取自條款附表一,DM 圖片費率表與投保規定(0-70 歲、續保至 80 歲)一致;DM 文字有亂碼
- outpatientSurgeryPerVisit 為「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限額,實際給付須再扣自負額 1000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加倍後 20/40/60 萬
- 精神疾病住院日數上限:條款未見
- surgeryScope 依第二條「手術」定義(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 費率隨年齡逐年調整,保費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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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