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超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外溢型)
WV4・附約・一年期・投保年齡 0–70 歲・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每人限購一張,須符合公司自負額實支型投保規範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自負額型:每日經常費用自負 1000/1000/2000,每次住院醫療費用自負 10/10/20 萬,門診手術每次自負 1 萬(計劃別 1/2/3)
- 自負額與「已由其他醫療保險依正本實支實付給付者」二者取較大值扣除
- 無日額給付擇優、無加護病房加倍、無住院前後門診
- 門診手術每年最多 6 次
- 承保 0~70 歲,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80 歲,每次續保依當時費率重新計算
- 外溢:FitBack 健康吧會員等級最高保費折減 3%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別 1 | 1,000 | 100,000 | 10,000 | — |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每日 1000;每次住院醫療費用每次住院 100000;門診手術每次 10000 |
| 計劃別 2 | 2,000 | 200,000 | 20,000 | — |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每日 1000;每次住院醫療費用每次住院 100000;門診手術每次 10000 |
| 計劃別 3 | 1,000 | 100,000 | 20,000 | — |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每日 2000;每次住院醫療費用每次住院 200000;門診手術每次 10000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自負額型:醫療費用先扣自負額,扣完後最多賠到表中的限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二條:「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續保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六條:「如 其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
- 收據正本
同一筆費用已由其他保險憑收據正本理賠的部分,本保險不再給付;其他保險不是憑正本給付的,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十五條:「本公 司以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醫療費用之 65%」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手術範圍
條款的「手術」定義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第二條:「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 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列舉之手術」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80 歲(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 高為八十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牙科手術(部分)、義齒、義肢、眼鏡等附屬品(意外除外)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牙科手術、義齒等有另行限額(日額限額×20)並需扣同額自負額
- 精神疾病住院日數上限:條款未見
- surgeryScope 依第二條「手術」定義(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 條款第十一至十三條:費用先扣除自負額,扣完後最多給付到各項限額(限額就是扣自負額後的給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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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