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享保障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1年期)

DAA・主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續保後不另計等待期間;只有意外所致的癱瘓(重度)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 30 日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本款第五目所稱之「癌症(重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六目癱瘓(重度)或第七目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

主要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給付;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費不退還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保險金」內給付。」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疾病只給付一項,賠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三、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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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