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新鍾心滿福重大傷病定期保險(外溢型)

ZCO・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0 歲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險單週年日;繳費 10/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非意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契約自始無效(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保費

平準保費:依投保年齡查表,繳費期間保費不變。下表是每 100 萬保額的年繳保費(費率表單位:每萬元保額,表上數字 × 100),新台幣元,表定年繳、未扣任何折扣;年齡是保險年齡,費率表收錄 0–60 歲。

ZCO・費率性別0 歲20 歲30 歲40 歲50 歲60 歲
10 年期男44,80065,90077,70090,000113,600292,000
女42,50061,80072,90088,800101,300184,700
20 年期男24,20035,50042,80050,70090,600—
女22,80033,60039,80048,30072,000—

「—」是費率表上沒有這個年齡(不能投保、不能續保或這個年期不承保),本站不推估。分期繳係數:半年繳 0.52、季繳 0.262、月繳 0.088。取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保險金額(每萬保額)即為應繳保費。

用這張算逐年保費與總保費拉「繳到幾歲」看累計保費,可再加其他保單合計

費率表備註(4 則)
  • 單位:元/每萬保額,年繳費率
  • 20 年期欄在 51 歲以上為「--」(不承保),故 20 年期表只到 50 歲;10 年期表到 60 歲
  •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辦理金融轉帳及自行繳費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季繳=×0.262、月繳=×0.088,元以下四捨五入

費率來源:保發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費率表(2024-02-27 上傳)《國泰人壽新鍾心滿福ZCO-費率表-20240227上傳-保發中心.pdf》。費率表名稱:新鍾心滿福重大傷病定期保險(外溢型)。實際保費以保險公司要保書與建議書為準。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則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契約自始無效」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三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取大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罹患之「重大傷病」屬除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保險金額」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二者取其大者。」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尿毒症、大面積燒燙傷、器官移植等) 保額 20%(第 2 年起)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險單年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額的 1.05 倍(條款所列特定疾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5 倍)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2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罹患之「重大傷病」屬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滿期、身故、完全失能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第二條第一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契約終止(附約可繼續繳費延續)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16 歲以上:保險金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取大(未滿 15 足歲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90 歲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保險金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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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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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