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鍾心滿福重大傷病定期保險(外溢型)
ZCO・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0 歲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險單週年日;繳費 10/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另保 4 項心血管特定疾病(不需重大傷病證明)
- 特定重大傷病加給 20%
- 保至 90 歲,期滿領回保險金額
- 非意外於等待期間內罹患者契約自始無效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非意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契約自始無效(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則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契約自始無效」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三十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取大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罹患之「重大傷病」屬除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保險金額」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二者取其大者。」
- 另外加給
特定重大傷病(尿毒症、大面積燒燙傷、器官移植等) 保額 20%(第 2 年起)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
……「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險單年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額的 1.05 倍(條款所列特定疾病第 1 年同樣只給付 1.05 倍)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2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罹患之「重大傷病」屬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滿期、身故、完全失能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第二條第一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契約終止(附約可繼續繳費延續)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一、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16 歲以上:保險金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取大(未滿 15 足歲退還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年齡 90 歲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保險金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承保年齡 0 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 70 歲(DM),換算繳費 10 年最高 60 歲
- 保額 DM 未以文字列出,留空
國泰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