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鍾溢祝福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外溢型)
PX5・附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續保時保險年齡最高 80 歲)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7 項重大疾病(重度)+4 項輕度,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 續保後重大疾病給付 1.3 倍保額
- 首年給付打折(輕度 10%、重大疾病 20%)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輕度、重度) 90 天。只有意外所致的癱瘓(輕度、重度)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輕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續保日或復效日起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輕度、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輕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則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二目癱瘓(輕度)者,不受本附約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二目癱瘓(重度)及第七目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情形之一者,不受本附約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罹患「重大疾病」者」
- 主要保險金
續保年度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額 1.3 倍,扣除已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三倍。」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續保年度) 保額 20%;重大疾病(續保年度,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30%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三倍。」
- 首年/早期給付
首次投保的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輕度只給付 10%、重大疾病只給付 20%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在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一、診斷確定日在本附約投保(或附加)後之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輕度與重大疾病各終身一次;重大疾病給付時扣除已領輕度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輕度後附約繼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附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二、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至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八十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DM 金額為圖形字,投保年齡、保額留空
國泰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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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