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樂鍾心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
SC2・主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40–80 歲・保額 50–100 萬元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20 年,繳費同保險期間
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第 1 保險單年度內罹患:給付後契約終止;第 2 年起罹患:契約繼續有效並豁免續期保費,到生活補助給付滿 10 次或身故時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只保 5 項心血管特定傷病
- 第 2 年起罹患:給付保險金額後契約繼續,每年再給付保險金額 36% 生活補助(最多 10 次)並豁免保費
- 第 1 年內罹患只給付保費 1.02 倍;生效 30 日內罹患契約終止退費
- 未理賠每年領回保費 10%;有健康促進保費折減(外溢型)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生效後 30 日內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契約終止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患:特定傷病限投保前未曾罹患者;投保前已罹患的不在給付範圍(條款沒有約定整張契約無效或退還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共 5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特定傷病」:指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未曾罹患,而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條款沒有約定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投保前已罹患
特定傷病限投保前未曾罹患者;投保前已罹患的不在給付範圍(條款沒有約定整張契約無效或退還保費)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未曾罹患」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
- 主要保險金
第 2 保險單年度起初次診斷:給付保險金額,契約繼續有效,之後每年另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生活補助保險金(第 2 保險單年度起罹患,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年仍生存即給付,最多 10 次) 保額 36%(第 2 年起)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高以十次為限。」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診斷確定: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的 1.02 倍,契約終止(沒有生活補助、豁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特定傷病保險金一次;第 2 年起罹患者另有每年生活補助保險金,最多 10 次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特定傷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生活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高以十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 1 保險單年度內罹患:給付後契約終止;第 2 年起罹患:契約繼續有效並豁免續期保費,到生活補助給付滿 10 次或身故時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於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四、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之次數合計已達十次。」
- 豁免保費
第 2 保險單年度起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未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每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每年給付年繳應繳保費 10%(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每單位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保險期間、保額從 DM 讀出(10 年期 40–80 歲、20 年期 40–70 歲)
國泰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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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