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享保障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20年期)
DAB・主約・20 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20 年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20 年期定期,不續保;只保 7 項重大疾病,一次給付保險金額,首年沒有打折
- 沒有解約金(費率已考慮脫退率)
- 只有意外所致的癱瘓(重度)與器官移植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只有意外所致的癱瘓(重度)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 30 日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的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受等待期間限制,其他項目沒有這項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但本款第五目所稱之「癌症(重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款第六目癱瘓(重度)或第七目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
- 主要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給付;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費不退還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疾病保險金」內給付。」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疾病只給付一項,賠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三、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官網未提供 DM,投保年齡與保額留空;條款與 DAA 相同,差在保險期間 20 年、無續保
國泰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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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