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LEGOHG・主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65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就是一次金與每年分期給付金額
DM 保額 6–120 萬元(一次金與每年分期給付額)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給付上限:長照分期、完全失能分期、意外 2–3 級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16 次
第二十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保額即給付額:一次 1 倍+每年 1 倍最多 16 次
- 身故、祝壽為應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付
- 意外 2–3 級失能也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就是一次金與每年分期給付金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二 7 項)一次 1 倍保額、分期每年同長照分期;另意外傷害 180 日內致成第 2–3 級失能(事故時 80 歲以下)一次 1 倍保額、分期每年給付,與長照、完全失能擇一,分期合併計次
第十六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三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給付保險金額,限一次;與完全失能、意外 2–3 級失能一次金擇一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與完全失能分期、意外 2–3 級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16 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分期、完全失能分期、意外 2–3 級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16 次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前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與第十五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和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十六次。」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致成第 1–6 級失能,或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豁免續期保費;長照分期暫停且未達 1–6 級失能時暫停豁免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或免責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各該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應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付各項保險金
第十八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10 年期 15–65 歲、20 年期 15–55 歲;保額 6 萬–累計 120 萬(DM)
凱基人壽其他長照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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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