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溢享增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MAHUCA・主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乘係數)

DM 保額 0.5–10 萬元(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次數合併計算)

給付上限:長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 18 次

第十九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長照給付限 15 歲以後。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長期照顧給付與長照豁免保費限保險年齡 15 歲以後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乘係數)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乘以附表二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三 7 項):一次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乘係數(生存即給付),與長照擇一,分期合併 18 次

第十四條、附表三・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五歲(含)以後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一次金

15 歲以後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給付保險金額 6 倍,限一次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第 2 期起乘附表二係數(第 1–5 次 1.00、6–10 次 1.10、11–18 次 1.20);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照狀態;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18 次

第十三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乘以附表二所對應分期保險金係數後之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分期保險金係數1次至5次1.006次至10次1.1011次至18次1.20」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 18 次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合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十八次給付上限前」

其他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繳費期滿且保險年齡 80 歲起、未曾申領長照/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住院,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倍乘住院日數(條款用語);累計不超過應已繳保費 1.02 倍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費

致成第 1–6 級失能,或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豁免續期保費;長照分期暫停且未達 1–6 級失能時暫停豁免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或免責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次數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各該條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身故給付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年齡 16 歲以上為應已繳保費 1.02 倍扣除已付各項保險金;未滿 15 足歲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二條・條款原文

「(二)「保險年齡」十六歲(含)以上:「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扣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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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