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永康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RM3・附約・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用這張試算理賠輸入住院天數與自付金額,逐項估算各計劃能賠多少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日額型+實支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和實支實付一起給付,不是擇一
- 住院醫療費用不含超等病房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護理費;本商品沒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住院手術費用、門診手術費用分列限額;手術費用保險金每項手術各自以限額為限(同一次手術同一位置兩項以上器官合併計算);門診手術每保單年度最多 6 次
- 每保單年度各項保險金合計以「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為限(計劃一 75 萬、計劃二 100 萬)
- 另給定額:住院慰問保險金(日額 × 7,每次住院 1 次)、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日額 50% × 門診次數)
- 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 75 歲之保單年度末,續保費率依當時費率重新計算
- 條款沒有疾病等待期
- 非健保身分:依實付 65% 給付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另給日額 | 自負額 |
|---|---|---|---|---|---|
| 計劃一 | — | 75,000 | 50,000 | 1,000 | — |
| 計劃二 | — | 150,000 | 50,000 | 1,5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日額和實支實付一起給付,不必二選一。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0 天
第二條:「「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二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二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九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只排除已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條款沒有「已由其他保險以收據正本實支實付者不給付」的限制,申領文件為醫療費用收據(未要求正本)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申領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保險金者,其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十八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曾住進加護病房:該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提高為 3 倍;燒燙傷病房或住院超過 60 日提高為 2 倍(合計最高 3 倍)
第十五條:「其投保計劃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於同一次住院提高為原限額之三倍」
- 手術範圍
條款的「手術」定義限全民健保支付標準所列手術
第二條:「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列舉之手術」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第八條:「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非當次住院治療目的之牙科手術、義齒、義肢、眼鏡等附屬品(意外除外)、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絕育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出自條款附表(112 年 6 月 1 日備查)
- 官網條款頁只有條款、沒有 DM;投保年齡未取得
- prePostOutpatient 為每次門診的定額(日額 50%),不是限額
- annualCap 為每保單年度總限額
- 條款未見精神疾病住院日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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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限額與條款限制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