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真安心醫療保險附約(103)
RSL・附約・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家庭型附約:被保險人可為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子女至 23 歲)
用這張試算理賠輸入住院天數與自付金額,逐項估算各計劃能賠多少
和一般實支實付不同的地方
- 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或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二擇一:有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實支實付,沒有正本時按日給付日額 1,000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依住院天數放大:31–60 天 2 倍、61–90 天 3 倍、91–180 天 4 倍、181 天以上 5 倍;日額超過 30 天的部分也遞增 2–5 倍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實際病房費、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每日限額 1,000)
- 手術費依條款附表「手術項目及費用表」百分率計算(手術費用限額 × 百分率,最高 500%),不在表內者協議比照;未住院的外科手術也依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
- 另給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已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 60%
- 家庭型附約:被保險人可為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子女至 23 歲);本人與配偶於保單週年日超過 75 歲不予續保
- 非健保身分:依實付 65% 給付
各計劃給付限額
| 計劃 | 病房/日 | 雜費手術/次 | 門診手術/次 | 改領日額 | 自負額 |
|---|---|---|---|---|---|
| 每一計劃(10 個投保單位) | 1,000 | 60,000 | — | 1,000 | — |
單位:新台幣元,金額是每一項實際最多可賠的金額。改領日額:不申請實支實付時,可以改按住院日數領這筆金額。金額出自保單條款。
條款限制(附條號與原文)
- 疾病等待期
30 天
第四條:「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卅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 住院的定義
須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第四條:「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日間住院
不算住院
第四條:「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 再住院合併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 14 天內再住院視為同一次
第十條:「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 收據正本
實支實付(醫療費用保險金)要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沒有正本時改按投保單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因第十一條約定且未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非健保身分
依實際費用的 65% 給付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
- 每次住院日數上限
365 天
第十二條:「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另計:每日限額 3,000,可和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同時申請,同一次事故最多 30 日
第十二條:「且可同時申請「病房費用保險金」。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 手術範圍
手術費依條款附表「手術項目及費用表」百分率計算(手術費用限額 × 百分率,最高 500%),不在表內者協議比照
第十二條:「但以不超過本契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手術項目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 續保/保障期間
保證續保至 75 歲(費率不保證)
第三條:「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年齡於保單週年日超過七十五歲時,本公司不予續保」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美容手術、外科整型、外觀可見天生畸形、非當次住院治療目的之牙科手術、義齒、義肢、眼鏡等附屬品(意外除外)、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懷孕、流產、分娩(部分例外)、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絕育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備註
- 金額出自條款附表(每一計劃=10 個投保單位;各項保險金=投保單位 × 每單位給付)
- 官網條款頁只有條款、沒有 DM;投保年齡未取得
- 住院前後 7 日內同一事故的門診費用併入住院醫療費用,每日 1 次、每投保單位 100 元
- 條款未見精神疾病住院日數上限
- renewal.maxAge 75:保單週年日年齡超過 75 歲不予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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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給客戶
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限額與條款限制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遠雄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