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心滿溢足癌症健康保險

HC・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再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初期/輕度 1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契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 90 日內罹癌,契約終止,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已罹癌者,契約終止並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再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初期/輕度 10%

第九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八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首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 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條款未約定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九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後之金額給付。」

分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 1.1 倍

第九條・條款原文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一倍給付。」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

第九條・條款原文

「「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三、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首次罹患癌症(重度),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契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 90 日內罹癌,契約終止,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已罹癌者,契約終止並無息退還所繳保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一次金以首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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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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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