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南山人壽滿溢久久2癌症醫療健康保險

HCAB2・主約・定期・混合型・投保年齡 0–70 歲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重度一次金 5 萬元、住院每日 1,000 元;一次金再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契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分項給付,至累計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契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 90 日內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契約生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發生下列情形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重度一次金 5 萬元、住院每日 1,000 元;一次金再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後之金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每單位 5,000 元(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每單位 1 萬元(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每單位 5 萬元(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八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千元後之金額。」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萬元後之金額。」

罹癌一次金

首次罹患癌症一次金:初期每單位 5,000 元、輕度 1 萬元、重度 5 萬元,各限 1 次(乘健康促進係數)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後之金額。」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同一住院超過 90 日:每單位每日另加 1,000 元(第 91 日起);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 × 住院日數;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500 元(每日 1 次、每年 120 次);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1,000 元(每日 1 次);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每單位每次 1,000 元(每日 1 次)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千元後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且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一次金各限 1 次;各項保險金每單位給付總額上限 200 萬元;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二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契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分項給付,至累計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三、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計算所累計之各項癌症保險金給付總額達上限時。」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契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 90 日內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

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

契約生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

第二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一次金以首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豁免以後保費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未滿期保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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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