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滿溢久久2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CAR2・附約・定期・混合型・投保年齡 0–70 歲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重度一次金 5 萬元、住院手術每次 15,000 元;一次金再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
- 癌症(初期):每單位 5,000 元
- 癌症(輕度):每單位 1 萬元
- 癌症(重度):每單位 5 萬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附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至累計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附約型:一次金加手術、骨髓/幹細胞移植、乳房重建、義肢、義齒(不含住院日額)
- 可搭配 HCAB2 主約(住院、門診、放化療)
- 每單位累計上限 200 萬元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附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 90 日內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附約生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發生下列情形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重度一次金 5 萬元、住院手術每次 15,000 元;一次金再乘健康促進係數(投保時 16 歲以上適用,第 3 保單年度起依健檢體位 S 級 1.05、A 級 1)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後之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每單位 5,000 元(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每單位 1 萬元(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每單位 5 萬元(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八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千元後之金額。」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萬元後之金額。」
- 罹癌一次金
首次罹患癌症一次金:初期每單位 5,000 元、輕度 1 萬元、重度 5 萬元,各限 1 次(乘健康促進係數)
第十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當時之「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五萬元後之金額。」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15,000 元;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次 3,000 元;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每單位 12 萬元(限 1 次);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每單位 12 萬元(限 1 次);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女性,水袋植入或皮瓣移植):每單位 2 萬元(每側 1 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2 萬元(各肢 1 次);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限 1 次)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每次手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後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投保單位」乘以新臺幣十二萬元後之金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一次金各限 1 次;各項保險金每單位給付總額上限 200 萬元;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八條至第十七條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附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至累計上限、身故或保險年齡 95 歲保單年度末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第八條至第十七條給付各項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總額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附約生效日前或生效日起 90 日內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附約生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一次金以首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豁免以後保費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未滿期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豁免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條款 PDF 標題含「(樣本)」字樣
- 投保年齡 0–70 歲(DM)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南山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