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醫卡守護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AADDM・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型・投保年齡 0–65 歲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6 歲保單週年日;繳費 10/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重大傷病給付為保險金額 5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
- 自體免疫症候群、慢性精神病先給付 1 倍,之後其他重大傷病可再領
- 沒有身故、滿期給付(純保障)
- 失能一至六級豁免保費(疾病或傷害皆可)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型:以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憑重大傷病證明(或條款認可的診斷書)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自體免疫症候群或慢性精神病以外的重大傷病,按應已繳保費 1.06 倍與保險金額 5 倍取大,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或「保險金額」之五倍,兩者取其較大者,並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
- 另外加給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只給付應已繳保費的 1.06 倍,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慢性精神病(先給付 1 倍保額,限一次) 保額 100%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
- 給付次數
最多兩次:先罹患自體免疫症候群或慢性精神病給付 1 倍保額(限一項),之後罹患其他重大傷病再給付 5 倍保額扣除已領金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僅就項目「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自體免疫或慢性精神病後契約繼續;給付其他重大傷病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兩者取其較大者,並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一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以後各期保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繳費 10 年 0–65 歲、20 年 0–55 歲(DM)
- 保額單位為萬元,DM 未列明上下限文字,留空
凱基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