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醫卡幸福重大傷病保險
MAHUEA・主約・定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繳費期間屆滿後再 10 年(繳費 10/15/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保險期間只到繳費期滿後 10 年
- 繳費期滿後重大傷病給付為保險金額 1.15 倍
- 另保 2 項特定疾病,首年即按保額
- 失能二至六級豁免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
……「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疾病」者」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二十九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契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2 保單年度起:應已繳保費 1.06 倍與「保險金額 × 增額係數」取大;繳費期滿後增額係數 1.15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2.「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
- 另外加給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只給付應已繳保費的 1.06 倍;條款所列特定疾病第 1 年起即按應已繳保費 1.06 倍與保險金額 × 增額係數取大給付(仍受 30 日等待期間限制)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重大傷病」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下列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 保額 20%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乘以當年度之「增額係數」」
- 給付次數
多項重大傷病只給付一項;各項保險金只給付其中一項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契約終止,當期未到期保費不退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第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以後各期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 身故給付
16 歲以上:應已繳保費 1.06 倍與保險金額取大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保險期間(繳費期滿後再 10 年)屆滿仍生存: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二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後十年止。」
……「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保額 DM 版面無法可靠讀出,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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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