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LEGOLC・附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 歲

保障期間:終身(至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繳費 10/20 年(商品頁)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輕度、重度) 90 天。意外只豁免 30 日等待期間(條款「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癌症 90 日等待期間不因意外豁免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障礙(輕度)、癌症(輕度)、癱瘓(輕度)(共 11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輕度重大疾病」除本項第三款所稱癌症(輕度)」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除本項第五款所稱癌症(重度)」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輕度、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附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且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故後才診斷確定者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

主要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的 110%,扣除已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已依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輕度重大疾病 保額 10%;重大疾病(扣除已領輕度) 保額 110%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輕度一次、重大疾病一次;重大疾病給付時扣除已領輕度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輕度給付後附約繼續;重大疾病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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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