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e同幸福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MEDDBA・主約・20 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20 年、繳費 20 年(商品頁)

基富通平台專屬商品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意外只豁免 30 日等待期間(條款「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癌症 90 日等待期間不因意外豁免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除本項第五款所稱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且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故後才診斷確定者不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主要保險金

7 項重大疾病任一: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同時或先後罹患多項只給付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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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