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e同幸福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
MEDDAB・主約・一年期・重大疾病定義型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保險年齡 70 歲之保單年度末終止
基富通平台專屬商品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定義型:只保 7 項重大疾病,沒有輕度給付
- 一年期保證續保,保至 70 歲保單年度末
- 續保後不重新計算等待期間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癌症(重度) 90 天。續保者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十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共 7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癌症(重度):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除本項第五款所稱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其餘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且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故後才診斷確定者不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 主要保險金
7 項重大疾病任一: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同時或先後罹患多項只給付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至 7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被保險人其保險年齡到達七十歲時,本契約效力自該保單年度末日起即行終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基富通平台專屬商品(凱基人壽商品頁標題)
- catalog 沒有 DM;條款附費率表年齡 18–70 歲(含續保),投保年齡、保額留空
凱基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