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醫卡健康一年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MAJIEA・附約・一年期・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投保年齡 0–65 歲・保額 10–200 萬元
保障期間: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80 歲(保險年齡 81 歲保單週年日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年期附約,首年沒有打折給付(多數同類首年只付保費倍數或 10%)
- 慢性精神病先付 30%,之後其他重大傷病再付餘額
- 另保 3 項特定疾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投保前已罹患: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健保重大傷病+特定疾病: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塞),符合定義也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或「特定疾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排除 8 類)、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
……「本附約所稱「特定疾病」係指」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先天性免疫不全症、職業病、先天性肌肉萎縮症、外皮之先天畸形、早產兒併發症(共 8 類不在給付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五、職業病。」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
……「其餘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續保者,不受前述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投保前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已經區域醫院以上醫師診斷符合、免申請證明即可免部分負擔,或投保時正在申請證明者,契約自始無效、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只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診斷與證明
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診斷書擇一。初次診斷確定;取得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符合範圍的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取得證明時附約已停效或終止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重大傷病保險金
慢性精神病以外的重大傷病:保險金額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重大傷病與特定疾病合計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另外加給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慢性精神病(先給付,之後其他重大傷病可再領餘額) 保額 3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項目「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給付次數
最多兩次:先付慢性精神病 30%,之後其他重大傷病或特定疾病再付餘額;合計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重大傷病」與「特定疾病」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慢性精神病 30% 後附約繼續;給付其他重大傷病或特定疾病後附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至 80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六條、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八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保額、續保上限從 DM 讀出(DM: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 80 歲)
凱基人壽其他重大傷病險、重大疾病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