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DDR・附約・定期・重大疾病定義型・投保年齡 0–55 歲・保額 30–500 萬元

保障期間:10 年期、20 年期或保至 65 歲(DM)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7 項重大疾病(不只癌症,心肌梗塞、中風等也是 90 日) 9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心臟瓣膜開心手術、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深度昏迷、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嚴重巴金森氏症、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共 28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後(或復效日後)」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後)」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7 項重大疾病(不只癌症,心肌梗塞、中風等也是 90 日):9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後(或復效日後),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傷害者。」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後)」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後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且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

主要保險金

28 項任一:基本保險金額,加退當期已繳未到期保費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

重大疾病與特定傷病合計只給付一次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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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