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依靠A型長期照顧終身保險
D3A・主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70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3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給付 12 倍
DM 保額 0.5–10 萬元(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四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給付條件,仍繼續給付分期保險金(次數合併計算)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累計 20 次,或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一次金(長照或完全失能)只給付一次
第十七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與 B 型(N3A)保障相同,另有身故與祝壽:應繳保費總和 1.05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 一次金保額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分期最多 20 次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失智狀態(附表一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給付 12 倍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二 7 項)也給付一次金 6 倍、分期每年 12 倍
第十五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
……「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給付保險金額 6 倍,限一次;已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者不再給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最多 20 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累計 20 次,或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一次金(長照或完全失能)只給付一次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累計次數達二十次」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致成第 1–6 級失能(經醫師診斷確定日起),或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溯自確定之日起),豁免以後各期保費;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豁免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時,本公司即停止」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給付條件,仍繼續給付分期保險金(次數合併計算)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條款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應繳保費總和 1.05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後的餘額(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第十九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應繳保費總和 1.05 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八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依繳費年期:10 年期 15–70 歲、20 年期 15–60 歲、30 年期 15–50 歲(DM)
- DM 註明部分年齡應繳保費總和可能超過身故保險金
- 隨附「長期照顧分期(長期看護)保險金連續給付後申領文件調整批註條款」:因生理功能障礙連續申領分期滿 5 年、因認知功能障礙連續申領滿 3 年後,次年度起只需檢具申請書與生存證明(必要時本公司仍得要求重新檢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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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