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好時光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ILA・主約・10 年期・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10 年,期滿可更約為指定的同類型契約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月分期給付金額;一次金為 12 倍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分期 192 次為限(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計算);10 年期滿時已在給付中的分期繼續給付
第十六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10 年期,一次金保額 12 倍+每月按保額給付最多 192 次
- 期滿更約權(不得拒絕,但曾領長照分期者不能更約、保費重算)
- 只有長期照顧狀態豁免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失智狀態(附表一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每月分期給付金額;一次金為 12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二 7 項)也給付一次金 12 倍、每月按保險金額分期
第十五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符合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
……「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 一次金
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限一次;已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者不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每月給付保險金額,第 2 期起須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最多 192 次;保險期間屆滿後已開始的分期仍續付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累計給付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限。」
……「本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第二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 192 次為限(與完全失能分期合併計算);10 年期滿時已在給付中的分期繼續給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前項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及第十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合併累計給付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限。」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溯自確定之日起豁免以後各期保費;狀態消滅即停止(不含 1–6 級失能豁免)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條件仍繼續給付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十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條款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保證續保(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保險期間 10 年;期滿前 30 日內可申請更約為「指定的同類型契約」,本公司不得拒絕;曾領長照分期保險金、欠繳、停效者不得更約;保費依更約時年齡與費率重新計算
第六條・條款原文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之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本公司不得拒絕」
……「四、本公司曾經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更約後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同意的承保條件、更約生效當時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DM 的年齡與保額數字字型無法抽出文字,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未收錄
- 隨附「長期照顧分期(長期看護)保險金連續給付後申領文件調整批註條款」:因生理功能障礙連續申領分期滿 5 年、因認知功能障礙連續申領滿 3 年後,次年度起只需檢具申請書與生存證明(必要時本公司仍得要求重新檢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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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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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新光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