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新活力癌症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ABDDC・附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6 歲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期/輕度 1 倍、重度 20 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保險金後附約終止,當期未到期保費不退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罹癌,附約終止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期/輕度 1 倍、重度 20 倍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 倍(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20 倍(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罹癌一次金

保額 20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20 倍,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分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應已繳保費 1.06 倍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各限 1 次;同時或先後符合重度與初期/輕度只付重度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ㄧ次為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附約終止,當期未到期保費不退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罹癌,附約終止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第九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一次金以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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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