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新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
MAJIQA・附約・5 年期・分項給付型
保障期間:保險期間 5 年,保證續保(續保時保險年齡不超過 85 歲)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住院每日 500 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後附約繼續,累計達每單位 50 萬元才終止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純分項給付(沒有罹癌一次金):住院、手術、出院療養、門診、放療、化療(含標靶藥物)、骨髓移植、義肢、義齒
- 5 年期保證續保至 85 歲(續保費率可調整)
- 每單位累計上限 50 萬元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續保者不在此限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分項給付型:沒有確診一次金,按住院、手術、治療等項目給付
第六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按投保單位計算:每單位住院每日 500 元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依每一投保單位每日五百元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罹癌一次金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每單位每次住院:重度 7,500 元、初期/輕度 750 元(雷射刀等縮小腫瘤治療改按放射線治療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250 元 × 住院日數;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250 元;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250 元;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含標靶藥物):每單位每日 250 元(口服每次領藥算 1 日);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每單位 25,000 元;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5,000 元;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5,000 元(每保單年度 1 次)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依每一投保單位每日二百五十元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本條所謂「化學治療」之範圍,另涵蓋標靶治療藥物,惟不及於賀爾蒙治療藥物或止吐藥物等治療。」
……「依每一投保單位二萬五千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與上限
沒有罹癌一次金;各項累計給付(含續保期間)每單位達 50 萬元時附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累積給付保險金總額每投保單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後附約繼續,累計達每單位 50 萬元才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累積給付保險金總額每投保單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等待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附約終止;續保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等待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續保者不在此限。」
- 投保前已罹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分項給付不以初次罹患為條件,等待期間屆滿後罹癌治療即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五條・條款原文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八十五歲。」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條款等待期間定義見第二條
- 投保單位、年齡 DM 未確認,留空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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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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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