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愛有溢靠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ACDDC・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滿期以應已繳保費 1.06 倍為基礎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至身故或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第 2 保單年度起且在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度才豁免保費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依性別的特定癌症第 3 保單年度起另加 50%
- 重度後契約繼續並豁免保費,90 歲滿期給付(已領達保費 1.06 倍則不給付)
- 健康檢查體位可折減次年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這次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有效、保費照繳;條款以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為給付條件,原文見下方「等待期間」與「診斷條件」。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不含)後或復效日起診斷確定才屬初次罹患,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滿期以應已繳保費 1.06 倍為基礎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並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大腸直腸及肛門癌;男性生殖器官癌;乳癌與女性生殖器官癌(附表一依性別):第 2 保單年度保額 10%、第 3 保單年度起 50%(另加)(限 1 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三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初期/輕度與重度都只給付應已繳保費 1.06 倍;特定癌症第 2 保單年度只給付 10%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癌症各限 1 次;重度非特定癌症者之後再罹患特定癌症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繼續,至身故或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第 2 保單年度起且在繳費期間內罹患重度才豁免保費
第九條・條款原文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生效日起 90 日(不含)後或復效日起診斷確定才屬初次罹患,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
第二條・條款原文
「九十日(不含)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一次金以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第 2 保單年度起繳費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豁免以後各期保費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
- 身故給付
身故: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以應已繳保費 1.06 倍為基礎);已領各項累計達應已繳保費 1.06 倍則不再給付;未滿 15 足歲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 90 歲保單週年日仍生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已領各項累計達應已繳保費 1.06 倍則不給付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2 年後除外)、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 除外責任只針對身故,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 投保年齡、保額 DM 未確認,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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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