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

MSCN・主約・終身・混合型

保障期間:終身

保額代表什麼

按單位或保額倍數給付:按投保單位計算(附件二):每單位初次罹癌 5 萬元、癌症身故 15 萬元、住院每日 1,000 元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契約繼續(豁免保費)分項給付,至累計上限或癌症身故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保單視同沒有成立,這張保單的保障不存在;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第一次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並解除契約

投保前已罹癌: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以「未曾罹患癌症」為條件,投保前曾罹癌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單位(按單位或保額倍數)。按投保單位計算(附件二):每單位初次罹癌 5 萬元、癌症身故 15 萬元、住院每日 1,000 元

附件二・條款原文

「1.癌症身故保險金150,000300,000450,000600,000750,000900,0002.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50,000」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原位癌:每單位 2,500 元(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 5%)(原位癌);原位癌以外的癌症:每單位 5 萬元(原位癌以外的癌症(條款未分初期/輕度))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且本契約有效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詳如附件二)的百分之五」

罹癌一次金

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每單位 5 萬元,扣除已領原位癌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並應扣除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部分。」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男性乳房、睪丸、陰莖等男性生殖器官;子宮、子宮頸、子宮體、卵巢(依性別):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 30%(每單位 15,000 元)(限 1 次);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1,000 元;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每單位 15,000 元(每次住院 1 次);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每單位 2,500 元;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750 元 × 住院日數;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單位每日 500 元;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每單位 5 萬元;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四肢各 1 次);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每保單年度 1 次);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單位 1 萬元(每側 1 次)

第十三條、附件二・條款原文

「另按「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4.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1,0002,000」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原位癌、其他癌症)各限 1 次;各項累計總給付每單位 125 萬元,超過上限契約終止;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累積總給付金額每投保單位以一佰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契約繼續(豁免保費)分項給付,至累計上限或癌症身故

第九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累積總給付金額每投保單位以一佰二十五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自始無效(或解除),退還保費。等待期間(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第一次罹癌,無息退還已繳保費並解除契約

第五條・條款原文

「但被保險人如在等待期間內經前述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並解除本契約。」

投保前已罹癌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以「未曾罹患癌症」為條件,投保前曾罹癌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且未曾罹患癌症,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且本契約有效時」

診斷條件

須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各項申領均須附癌症醫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

第五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豁免以後各期保費

第二十六條・條款原文

「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不含原位癌)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

身故給付

因癌症或其併發症身故:每單位 15 萬元;餘命不足 6 個月可提前申領;非因癌症身故契約終止、不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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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