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自由配一年定期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外溢型)

CFW・主約・一年期・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54 歲

保障期間:一年期,非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每年給付 12 倍

DM 保額 1–5 萬元(月給付基準,每年 12 倍)

第九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停止分期,再符合也不恢復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保險金 15 次為限;給付第 1 次後契約終止,仍依約續付

第十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四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長期照顧狀態」」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件/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每年給付 12 倍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十五次為限。」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一次金

沒有一次金

分期給付

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其後每年相當日仍生存且符合長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最多 15 次;第 1 次給付後契約終止但續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十五次為限。」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保險金 15 次為限;給付第 1 次後契約終止,仍依約續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不保證續保至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非保證續保:雙方無反對意思且繳費即更新;續保時保險年齡最高 75 歲;續保可調整保費、保額或內容(不針對個別體況)

第五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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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