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自由配一年定期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外溢型)
CFW・主約・一年期・長期照顧狀態型・投保年齡 15–54 歲
保障期間:一年期,非保證續保,續保最高至保險年齡 75 歲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每年給付 12 倍
DM 保額 1–5 萬元(月給付基準,每年 12 倍)
第九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停止分期,再符合也不恢復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給付上限:長期照顧保險金 15 次為限;給付第 1 次後契約終止,仍依約續付
第十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一年期非保證續保(續保最高 75 歲)
- 只有分期:每年保額 12 倍最多 15 次,沒有一次金
- 長照狀態消滅即停止給付;沒有豁免保費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四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件/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每年給付 12 倍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十五次為限。」
-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 一次金
沒有一次金
- 分期給付
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及其後每年相當日仍生存且符合長照狀態,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最多 15 次;第 1 次給付後契約終止但續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十五次為限。」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期照顧保險金 15 次為限;給付第 1 次後契約終止,仍依約續付
第九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停止」給付,不會因再次符合而恢復
第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不保證續保至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一年期非保證續保:雙方無反對意思且繳費即更新;續保時保險年齡最高 75 歲;續保可調整保費、保額或內容(不針對個別體況)
第五條・條款原文
「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 15–54 歲、保額 1–5 萬(DM)
國泰人壽其他長照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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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