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國泰人壽倍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外溢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ZH8・主約・終身・長照+特定傷病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8 歲之保險單年度終了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分期每年 12 倍(服務或現金)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照狀態,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

給付上限:長照給付(復健保險金、分期)與特定傷病給付(一次、分期)只能擇一:申領其中一邊後,不得同時或嗣後申領另一邊;所選那邊分期最多 16 次,達上限、身故或 98 歲保單年度終了契約終止;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四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特定傷病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長照+特定傷病:長期照顧狀態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傷病(例如腦中風後障礙、癱瘓),符合條款定義也給付同類保險金

第五條・條款原文

「保險年齡滿十五歲,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八款之「特定傷病」者」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長期照顧狀態(15 歲起):六項 ADLs 有三項以上障礙或失智 CDR≥2;另保 13 項條款定義的特定傷病(一次 6 倍+每年 12 倍)。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件/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長期照顧狀態只適用保險年齡滿 15 歲。特定傷病 13 項: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深度昏迷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十三)深度昏迷」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分期每年 12 倍(服務或現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只適用特定傷病;意外所致的癱瘓(重度)、嚴重頭部創傷不受等待期間限制;長照狀態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一次金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15 歲起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給付保險金額 6 倍,終身一次;領取後不得再選特定傷病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同為 6 倍一次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分期給付

長照分期每年一次,須仍生存且符合長照狀態,每次可選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實物給付:合作長照機構依照顧計畫提供服務,限六都服務區域,額度為保險金額 12 倍)或現金,最多 16 次;特定傷病分期每年 12 倍(週年日生存即給付)最多 16 次;長照與特定傷病只能擇一申領,不會兩邊都領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給付(復健保險金、分期)與特定傷病給付(一次、分期)只能擇一:申領其中一邊後,不得同時或嗣後申領另一邊;所選那邊分期最多 16 次,達上限、身故或 98 歲保單年度終了契約終止;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三、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已達十六次。四、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已達十六次。」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 15 歲起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狀態消滅即停止),或罹患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後),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照狀態,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再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仍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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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