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倍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外溢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ZH8・主約・終身・長照+特定傷病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8 歲之保險單年度終了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分期每年 12 倍(服務或現金)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照狀態,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
給付上限:長照給付(復健保險金、分期)與特定傷病給付(一次、分期)只能擇一:申領其中一邊後,不得同時或嗣後申領另一邊;所選那邊分期最多 16 次,達上限、身故或 98 歲保單年度終了契約終止;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四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只適用特定傷病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長照(15 歲起)或 13 項特定傷病都能觸發:一次 6 倍+每年 12 倍;兩者只能擇一申領
- 分期可選實物長照服務或現金
- 公教通路商品,沒有完全失能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照+特定傷病:長期照顧狀態之外,條款另列幾項特定傷病(例如腦中風後障礙、癱瘓),符合條款定義也給付同類保險金
第五條・條款原文
「保險年齡滿十五歲,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第八款之「特定傷病」者」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長期照顧狀態(15 歲起):六項 ADLs 有三項以上障礙或失智 CDR≥2;另保 13 項條款定義的特定傷病(一次 6 倍+每年 12 倍)。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件/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長期照顧狀態只適用保險年齡滿 15 歲。特定傷病 13 項: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肌肉失養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多發性硬化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深度昏迷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十三)深度昏迷」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分期每年 12 倍(服務或現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只適用特定傷病;意外所致的癱瘓(重度)、嚴重頭部創傷不受等待期間限制;長照狀態沒有等待期間
第二條・條款原文
「「等待期間」: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 一次金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15 歲起符合長照且免責期間屆滿,給付保險金額 6 倍,終身一次;領取後不得再選特定傷病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同為 6 倍一次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 分期給付
長照分期每年一次,須仍生存且符合長照狀態,每次可選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實物給付:合作長照機構依照顧計畫提供服務,限六都服務區域,額度為保險金額 12 倍)或現金,最多 16 次;特定傷病分期每年 12 倍(週年日生存即給付)最多 16 次;長照與特定傷病只能擇一申領,不會兩邊都領
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給付(復健保險金、分期)與特定傷病給付(一次、分期)只能擇一:申領其中一邊後,不得同時或嗣後申領另一邊;所選那邊分期最多 16 次,達上限、身故或 98 歲保單年度終了契約終止;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三、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已達十六次。四、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已達十六次。」
……「被保險人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不得於同時或嗣後選擇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 15 歲起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狀態消滅即停止),或罹患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後),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照狀態,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再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仍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
- 身故給付
沒有身故給付
-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七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catalog 沒有 DM,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未收錄
- 名稱「公教」顯示為公教人員通路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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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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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