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安心守護A型長期照顧終身保險(外溢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VSC・主約・終身・長期照顧狀態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99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分期每年 12 倍(服務或現金)
第十二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暫停分期,之後再符合可繼續領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照狀態,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
給付上限:長照分期(服務或現金)合計 16 次為限;完全失能生活扶助另計 16 次(與長照分期擇一);達上限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
免責期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與 B 型相同的長照與完全失能給付,另有身故與祝壽: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扣除已給付
- 分期可選實物長照服務或現金(每年保額 12 倍,16 次)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長期照顧狀態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六項日常生活活動(ADLs)有三項以上障礙,或持續失智狀態且臨床失智量表(CDR)達門檻
第五條・條款原文
「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之「長期照顧狀態」」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生理功能障礙: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量表判定六項 ADLs 持續有三項以上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持續失智狀態且 CDR≥2。ADLs 6 項: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更衣;需 3 項以上障礙。認知功能:持續失智狀態(附件/附表 ICD-10-CM 所列項目)且臨床失智量表 CDR 達中度以上。診斷資格:醫院專科醫師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是月給付基準:分期每年 12 倍(服務或現金)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失能給付
完全失能(附表二 7 項):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12 倍一次(與長照復健保險金擇先符合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每年 12 倍,生存即給付,最多 16 次(與長照分期擇一)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附表二・條款原文
「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次數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 等待期間
條款沒有等待期間約定
- 免責期間
90 天: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持續 90 日,期滿仍生存且仍符合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 一次金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免責期間屆滿翌日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終身一次;已先符合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者不給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
- 分期給付
免責期間屆滿翌日起每年給付一次,須仍生存且符合長照狀態;每次可選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實物給付:合作長照機構依照顧計畫提供服務,限六都服務區域,額度為保險金額 12 倍)或現金;最多 16 次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十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長照分期(服務或現金)合計 16 次為限;完全失能生活扶助另計 16 次(與長照分期擇一);達上限契約終止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符合長照狀態且免責期間屆滿(溯自確定日起,狀態消滅即停止),或完全失能,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長期照顧狀態消滅即暫停分期給付;之後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長照狀態,仍繼續給付並豁免保費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條款的「疾病」限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所致不在保障範圍
第二條・條款原文
「「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
- 身故給付
當年度保險金額: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扣除已給付的長照與完全失能給付,不得為負
第二十二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所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五,扣除應給付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險給付累計總額後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到達 99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應繳保費總額 1.05 倍扣除已給付)
第二十一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三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DM 的年齡與保額數字字型無法抽出文字,投保年齡與保額範圍未收錄
- 豁免保費條文另有完全失能項目,引文只節錄長照部分
國泰人壽其他長照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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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