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
LEGOEH・主約・終身・其他(失智/特定傷病)・投保年齡 0–65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3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給付 25%(安心保險金),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再給付 25%(照護扶助保險金)至 100 歲
DM 保額 50–500 萬元(計算基準:確診 25%、每年照護扶助 25%)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
給付上限: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次安心保險金、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照護扶助給付到 100 歲保單週年日;已付保險金累積達應已繳保費 1.06 倍後,不再給付身故或祝壽保險金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特定傷病須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診斷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以 12 項特定傷病觸發,不用長期照顧狀態(ADLs/CDR≥2)判定
- 確診給付保額 25%,之後每年保單週年日仍生存再給付 25% 到 100 歲(沒有次數上限、不需持續符合狀態)
- 1–3 級失能只豁免保費,不給付保險金
- 身故與 100 歲祝壽為應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型別
其他(失智/特定傷病):不以 ADLs 判定:只保失智(依 CDR 分級),或以條款所列特定傷病與完全失能觸發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安心保險金」。」
-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12 項條款定義的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癱瘓、阿茲海默氏症、巴金森氏症等重度);不以長期照顧狀態(ADLs)判定;1–3 級失能只豁免保費。認知功能:嚴重阿茲海默氏症:CDR 達重度(3 分)並持續至少 6 個月。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各項另有專科醫師要求)。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頭部創傷。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深度昏迷。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須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意外所致不受 30 日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
……「評估達重度(3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
……「十二、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給付 25%(安心保險金),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再給付 25%(照護扶助保險金)至 100 歲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特定傷病須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診斷;意外所致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 一次金
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特定傷病:保險金額 25%(安心保險金),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次;身故後才診斷確定者不給付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安心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安心保險金」之責任。」
- 分期給付
診斷確定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保險金額 25%(照護扶助保險金),最多給付至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只需生存,不需持續符合狀態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自診斷確定之日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最多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次安心保險金、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照護扶助給付到 100 歲保單週年日;已付保險金累積達應已繳保費 1.06 倍後,不再給付身故或祝壽保險金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
……「如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 其他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豁免保費
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特定傷病,或致成 1–3 級失能,自診斷確定翌日起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致成附表「一至三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
-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特定傷病限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投保前已罹患者不屬第一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
- 身故給付
保險年齡 16 歲以上:應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付安心與照護扶助保險金的餘額;已付達 1.06 倍不再給付;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且保險年齡未達 16 歲:所繳保費加計利息(年利率 1.75%);未滿 15 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年利率 1.75% 利息
第十四條、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保險年齡十六歲(含)以上:「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一、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 祝壽、滿期給付
保險年齡到達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給付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應已繳保費 1.06 倍扣除已付),契約終止;已付達 1.06 倍則不給付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訂立或復效 2 年內)、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越獄致死」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10 年期 0–65 歲、20 年期 0–55 歲、30 年期 0–50 歲;保額 50–500 萬元(DM)
- 條款前言註明本商品無解約金
凱基人壽其他長照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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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版:白話說明這張保什麼、怎麼賠、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附條款原文與官方條款連結;只說明這一張,不和其他商品比較。客戶不用登入。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代表什麼、怎樣才算長照狀態、狀態好轉後怎麼處理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