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凱基人壽智由行照護終身保險(2020)

LEGOYE・主約・終身・其他(失智/特定傷病)・投保年齡 20–60 歲

保障期間:繳費 10/20 年,保障至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保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確診一次給付 10 倍(初次罹患)+5 倍(安心關懷),之後每月 1.2 倍(照護無憂 1 倍+照護補償 0.2 倍)

DM 保額 0.5–10 萬元(計算基準:確診一次 15 倍、每月 1.2 倍)

第十三條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另外約定

給付上限:多項特定傷病各項保險金只給付一次(或一項);照護無憂與照護補償沒有次數上限,給付到契約終止(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或身故)

免責期間:沒有免責期間。等待期間 30 天:特定傷病須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診斷,失能豁免的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7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觸發型別

其他(失智/特定傷病):不以 ADLs 判定:只保失智(依 CDR 分級),或以條款所列特定傷病與完全失能觸發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10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給付條件(長照狀態定義)

6 項條款定義的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癱瘓、嚴重頭部創傷、阿茲海默氏症、深度昏迷、巴金森氏症);不以長期照顧狀態(ADLs)判定;1–6 級失能只豁免保費。認知功能:嚴重阿茲海默氏症:CDR 達重度(3 分)並持續至少 6 個月。診斷資格:醫院醫師(各項另有專科醫師要求)。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頭部創傷。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深度昏迷。嚴重巴金森氏症。須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意外所致不受 30 日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

……「評估達重度(3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

……「六、嚴重巴金森氏症:」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確診一次給付 10 倍(初次罹患)+5 倍(安心關懷),之後每月 1.2 倍(照護無憂 1 倍+照護補償 0.2 倍)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無憂保險金」。」

失能給付

條款沒有另外的失能給付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限制;特定傷病須生效 30 日後(或復效日起)診斷,失能豁免的疾病須生效 30 日後發生;意外所致不受限

第二條・條款原文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免責期間

條款沒有免責期間約定

一次金

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特定傷病: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10 倍+安心關懷保險金 5 倍,多項特定傷病各只給付一次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10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5倍給付「安心關懷保險金」。」

分期給付

診斷確定日起每月給付保險金額 1.2 倍(照護無憂 1 倍+照護補償 0.2 倍),每年 12 期不論生存與否照付;之後每年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即續付下一年,直到契約終止(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或身故);契約終止時當年度未付各期按年利率 1.75% 貼現一次給付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及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無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

……「按其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之0.2倍給付「照護補償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給付上限與契約終止

多項特定傷病各項保險金只給付一次(或一項);照護無憂與照護補償沒有次數上限,給付到契約終止(保險年齡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或身故)

第十三條、第九條・條款原文

「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照護無憂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其他給付

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指定期間(生效次月起至第 2 保單週年日前一個完整曆月)以裝置上傳步數或睡眠,累積 12 次以上單月達標,且第 3 保單年度以後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保險金額 2 倍,限一次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內累積十二次以上「單月達標」,並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2倍給付「智由行額外給付保險金」。」

豁免保費

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特定傷病,或因疾病(生效 30 日後)或傷害致成 1–6 級失能,自診斷確定翌日起豁免續期保費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

長照狀態消滅後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

特定傷病須於生效日(或復效日)前未曾罹患、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或遭受;投保前已罹患者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本契約所稱「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前未曾罹患或遭受本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或遭受者。」

身故給付

沒有一般身故給付;照護給付期間身故,當年度(診斷確定日或週年日起 1 年內)未付的照護無憂與照護補償按年利率 1.75% 貼現一次給付

第九條、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百分之一點七五。」

祝壽、滿期給付

沒有祝壽或滿期給付

續保/更約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二十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商品簡介(D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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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