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9 歲屆滿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期滿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初期/輕度、重度後契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至 89 歲;第 1 保單年度罹癌給付後契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這次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有效、保費照繳;條款以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為給付條件,原文見下方「等待期間」與「診斷條件」。

條款整理:癌症以生效日起第 91 日(或復效日)起發生者為限,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疾病(特定手術)等待 30 日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因疾病或傷害接受附表二所列之手術」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期滿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乳房、外陰、陰道、子宮頸、子宮體、卵巢、胎盤等女性惡性腫瘤(附表一),第 2 保單年度起:第 2 保單年度保額 10%、第 3 年 30%、第 4 年起 50%(另加)(限 1 次);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附表二):保額 2%(限 1 次);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保額 1%(限 1 次)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三、診斷確定日在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另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次罹患任何等級癌症(含初期、輕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部位癌症各限 1 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初期/輕度、重度後契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至 89 歲;第 1 保單年度罹癌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癌症以生效日起第 91 日(或復效日)起發生者為限,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疾病(特定手術)等待 30 日

第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起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第 2 保單年度起繳費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重度),免繳未到期保費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

身故給付

身故: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餘額為零或負值不退)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9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 89 歲屆滿仍生存: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9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故意行為、犯罪、毒品(特定手術)、美容整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懷孕分娩等(特定手術)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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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