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好滿溢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混合型
保障期間: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住院日額,其他項目按日額倍數:保險金額=單位日額(癌症住院每日給付額),其他各項按日額倍數:罹癌 50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手術 10 倍、癌症身故 100 倍
- 罹癌一次金(不分等級):日額 50 倍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罹癌後附約繼續分項給付;因癌症身故給付後附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日額型:保額是癌症住院每日給付額,罹癌一次金為日額 50 倍
- 有癌症身故保險金(日額 100 倍)
- 一年期保證續保至 85 歲(續保費率可調整)
- 罹癌一次金不分初期、輕度、重度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附約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復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停效日起所繳保費並終止附約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混合型:確診一次金之外,另有住院、手術、放化療、標靶等分項給付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約定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日額。保險金額=單位日額(癌症住院每日給付額),其他各項按日額倍數:罹癌 50 倍(第 2 保單年度起)、手術 10 倍、癌症身故 100 倍
第二條・條款原文
「「單位日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罹癌一次金
日額 50 倍。初次罹患癌症(不分等級):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單位日額 50 倍(第 1 保單年度 10 倍),限 1 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二、於第2保單年度起診斷確定者:單位日額的50倍。」
- 分項給付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單位日額 × 住院日數(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多 365 日);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每次單位日額 10 倍;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次單位日額 0.5 倍(每日 1 次)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每次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0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0.5倍乘以實際門診次數」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只給付單位日額 10 倍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於第1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者:單位日額的10倍。」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限 1 次;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多 365 日;住院、門診等分項給付按日或按次可重複申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罹癌後附約繼續分項給付;因癌症身故給付後附約終止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附約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復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停效日起所繳保費並終止附約
第二條、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復效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停效日起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因癌症身故:單位日額 100 倍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100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8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85歲。」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以條款備查日期(111 年以後備查或 115 年修正)判斷為現行版本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