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說得清

台灣人壽藥安心一年定期癌症精準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附約・一年期・分項給付型

保障期間:不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保額代表什麼

依投保計劃別給付:投保計劃一/二:基因檢測 10/15 萬元、標靶藥物累計上限 300/500 萬元(附表一)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初次罹癌後附約不能再續保,但不影響罹癌後 3 年內的給付

精準醫療相關分項:標靶、基因檢測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附約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復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停效日起所繳保費並終止附約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給付結構

分項給付型:沒有確診一次金,按住院、手術、治療等項目給付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內容,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計劃別。投保計劃一/二:基因檢測 10/15 萬元、標靶藥物累計上限 300/500 萬元(附表一)

附表一・條款原文

「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額10萬元15萬元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額300萬元500萬元」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罹癌一次金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分項給付

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初次罹癌後 3 年內於國內接受非全額健保給付的基因檢測:計劃一 10 萬元/計劃二 15 萬元(限 1 次);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初次罹癌後 3 年內接受非全額健保給付的標靶藥物:依附表二每劑量規格的定額單價 × 總劑量數(累計上限 300 萬/500 萬元)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附表一所載其所投保計劃別對應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額給付之,且本附約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再乘以附表二對應之定額給付單價,給付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給付次數與上限

基因檢測限 1 次;標靶藥物累計以計劃上限為限;給付期間為初次罹癌診斷日起 3 年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但本公司於本附約累計最高給付金額以附表一所載其所投保計劃別對應之罹癌後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保險金額為上限。」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初次罹癌後附約不能再續保,但不影響罹癌後 3 年內的給付

第十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後,本附約無法進行續保。」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附約終止

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

附約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復效日前已罹癌者,無息退還停效日起所繳保費並終止附約

第二條、第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復效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停效日起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續保

不保證續保,最後可續保年齡 75 歲(續保保費依當時費率,不保證)

第十條・條款原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官方保單條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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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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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