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龍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9 歲屆滿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期滿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
-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
- 癌症(重度):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繼續,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初期/輕度、重度後契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至 89 歲;第 1 保單年度罹癌給付後契約終止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男性特定部位癌症(大腸直腸癌、攝護腺癌等)另加 10%–50%,比例隨年度增加
- 第 1 保單年度罹癌(含初期)只退保費 1.02 倍並終止契約
- 89 歲期滿或身故退還保費 1.02 倍扣除已領
- 第 2 保單年度起重度豁免保費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這次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有效、保費照繳;條款以等待期間屆滿後「初次罹患」為給付條件,原文見下方「等待期間」與「診斷條件」。
條款整理:癌症以生效日起第 91 日(或復效日)起發生者為限,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疾病(特定手術)等待 30 日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因疾病或傷害接受附表二所列之手術」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金額;初期/輕度 10%;身故與期滿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額 10%(初期: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輕度: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給付保額 100%,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
- 分項給付
初次罹患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結腸、直腸、肛門、陰莖、攝護腺、睪丸等男性惡性腫瘤(附表一),第 2 保單年度起:第 2 保單年度保額 10%、第 3 年 30%、第 4 年起 50%(另加)(限 1 次);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附表二):保額 2%(限 1 次);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保額 1%(限 1 次)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三、診斷確定日在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0%。」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另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特定手術療養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次罹患任何等級癌症(含初期、輕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部位癌症各限 1 次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初期/輕度、重度後契約繼續(重度豁免保費)至 89 歲;第 1 保單年度罹癌給付後契約終止
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繼續有效。」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不給付,契約繼續。癌症以生效日起第 91 日(或復效日)起發生者為限,條款沒有等待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或無效的約定;疾病(特定手術)等待 30 日
第二條・條款原文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起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第 2 保單年度起繳費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重度),免繳未到期保費
第十九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
- 身故給付
身故: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餘額為零或負值不退)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9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 89 歲屆滿仍生存: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2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
第十八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9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2倍」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只適用於非癌症給付:故意行為、犯罪、毒品(特定手術)、美容整型、天生畸形、健康檢查、懷孕分娩等(特定手術)、要保人故意、被保險人自殺(2 年內)、犯罪處死(身故退費)
第二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以條款備查日期(111 年以後備查或 115 年修正)判斷為現行版本
- 男性專屬的特定部位癌症表
- 除外責任只針對特定手術與身故退費,癌症保險金條款沒有除外責任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