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主約・定期・一次金型
保障期間:保障至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
保額代表什麼
保額=罹癌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基準(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初期 5%、輕度 15%
- 癌症(初期)(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5%
- 癌症(輕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15%
- 癌症(重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100%
重度(或主要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初期、輕度後契約繼續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各級給付都與年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
- 初期 5%、輕度 15% 分開給付
- 6 種特定部位癌症(食道、胃、肝、胰、腎、腦)另加 30%
- 第 1 保單年度罹癌(含初期)只給付保費 1.06 倍並終止契約
等待期間內罹癌會怎樣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確定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這張保單的保障到此結束;退費方式見條款原文。
條款整理: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復效前罹癌退還停效日起所繳保費並終止
投保前已罹癌: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6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給付結構
一次金型:確診癌症按保額一次給付(可能分初期/輕度與重度等級)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身故或屆滿保險期間時」
- 保險金額代表什麼
一次金額度。保險金額=第 2 保單年度起癌症(重度)給付基準(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初期 5%、輕度 15%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二、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 初期/輕度/重度分級
癌症(初期)(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5%(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非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癌症(輕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15%(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二期、10 公分以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甲狀腺微乳頭狀癌、邊緣性卵巢癌、第一期黑色素瘤、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第一期大腸直腸癌(共 10 項));癌症(重度)(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保額 100%(初期、輕度以外的癌症)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款原文
「一、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5%。」
……「一、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5%。」
- 罹癌一次金
保額 100%。第 2 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額與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取大,扣除已領初期、輕度
第十五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大值後,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 分項給付
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食道、胃、肝及肝內膽管、胰臟、腎臟、腦惡性腫瘤(附表,6 項),第 2 保單年度起:保額 30%(另加)(限 1 次)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另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30%,給付「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
- 首年(或首次投保年度)給付
第 1 保單年度內初次罹患任何等級癌症(含初期、輕度):只給付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契約終止
第十三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次數與上限
初期、輕度、重度、特定部位癌症各限 1 次(初期與輕度可各領 1 次)
第十六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部位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重度保險金後契約終止;第 2 保單年度起給付初期、輕度後契約繼續
第十條・條款原文
「五、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或「特定部位癌症(重度)」,本公司按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 等待期間
90 天;期間內罹癌:契約終止,退還保費。生效日起 90 日(含)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癌,無息退還所繳保費,契約終止;復效前罹癌退還停效日起所繳保費並終止
第五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含)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前已罹癌
生效日前曾被診斷罹癌者,不屬「初次罹患」,不給付
第二條・條款原文
「「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 診斷條件
癌症須經病理檢驗確定,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以生效第 91 日起初次罹患為條件
第二條・條款原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身故: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餘額為零或負值不退)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的餘額」
- 滿期、祝壽、無理賠回饋
保險年齡 85 歲屆滿仍生存:退還年繳應繳保費總和 1.06 倍扣除已領各項保險金
第十七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身故日或保險年齡85歲屆滿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資料備註
- 台灣人壽官網商品資訊未提供代號與 DM,投保年齡、保額留空;catalog 狀態為 unknown,以條款備查日期(111 年以後備查或 115 年修正)判斷為現行版本
- 條款沒有除外責任條文
台灣人壽其他癌症險
業務員:把這頁傳給客戶
保額意義、首年給付、等待期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