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美好真心外幣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FDG・附約・終身・重大疾病定義型・美元・投保年齡 0–65 歲・保額 1–10 萬美元
保障期間:美元保單;終身(保險年齡屆滿 100 歲時附約終止);繳費 20 年
這張商品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美元計價附約(保費、保險金都以美元收付,有匯率風險)
- 22 項特定傷病(不含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等常見重大疾病)
- 首年即按保險金額給付,等待期間 30 天
等待期間內罹患會怎樣
等待期間 30 天。等待期間內罹患的處理,請看下方「等待期間」與「投保前已罹患」的條文原文。
條款項目(附條號與原文)
共 18 項;點「條款原文」展開逐字引文,多段引文之間以「……」省略。
- 觸發方式
重大疾病定義型:不看健保重大傷病證明,依條款自行定義的重大疾病清單與輕度/重度標準給付
第七條・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
- 保障項目(條款定義)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嚴重肝硬化症、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頭部創傷、深度昏迷、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共 22 項)
第二條・條款原文
「「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之一:」
- 排除的健保重大傷病類別
不適用:本商品依條款定義的疾病給付,不以健保重大傷病範圍為準
- 等待期間
契約生效後 30 天;意外傷害所致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第二條・條款原文
「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投保前已罹患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診斷與證明
依條款定義經醫師診斷,不需重大傷病證明。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不需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
- 主要保險金
按保險事故日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首年沒有打折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按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另外加給或每年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輕度/重度分級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首年/早期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比例較低的項目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給付次數
多項特定傷病只給付一項,賠一次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 給付後契約是否終止
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附約終止
第十一條・條款原文
「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豁免保費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身故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期滿、祝壽、生存給付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續保
條款沒有這項約定
- 除外責任
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
第十二條・條款原文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資料備註
- 投保年齡、繳費年期、保額從 DM 讀出(投保保額超過 2 萬美元時不得超過主約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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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條件、首年給付與除外責任都在同一頁、附條號與原文,客戶問「這種情況賠不賠」時可以直接對照。保單說得清的儲蓄險解說工具可免費試用 14 天。
免費試用資料來源:富邦人壽官網公開的保單條款與商品簡介(2026-11-02 取得)。本頁由保單說得清整理,引文逐字核對條款原文;給付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理賠認定為準,不構成投保建議。